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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抚州政法」
“我为群众办实事”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每一个法院人,为民情怀的真实写照。11月26日上午,广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走进旴江镇小港村庙前排组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年05月0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FU****号二轮踏板摩托车沿西沿河路从广昌县城往小港村方向行驶,行至广昌县旴江镇西沿河路北门道路拓宽施工路段时撞到施工工地北侧围挡,造成其自己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在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4mg/mg(属于醉酒)。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邱建军了解到车祸后的被告人陈某某因受脑外伤,人格改变,智力减退,行动不便,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通知广昌县司法局为其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决定采取灵活能动便利的巡回审判方式,主动走出法院,将法庭“搬至”被告人家中,就地开庭审理。
庭审时,庄严的国徽高悬在墙壁正中间,审判长、公诉人、指定辩护人等按照标识牌各就各位,临时布置的审判场所虽简单却不失庄重。主审法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依法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庭审严谨规范,节奏紧凑有序,让旁听的群众近距离感受到庭审的庄严肃穆,同时也得到了一场深刻的法庭教育,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