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广昌县检察院针对赖某某、谢某某、刘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目前我院办理的赔偿金额最大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广昌县法院通过远程开庭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年3月至年2月期间,被告人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广昌县境内非法设置多处狩猎场所,猎捕、杀害或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猫头鹰3只、黑水鸡64只、野猪1头、华南兔1只、橙腹叶鹎1只。经江西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猫头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猪、华南兔、橙腹叶鹎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橙腹叶鹎,图片来源于网络)野生动物保护专家依法对本案进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评估,并出具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评估专家书》,认定本案所涉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元。
(猫头鹰,图片来源于网络)案件移送广昌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院依法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对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赖某某、谢某某、刘某赔偿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年9月23日,广昌县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担当作为,通过与森林公安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发现线索并及时跟进,为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亮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剑。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多渠道联系野生动物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多维度开展证据补充侦查,有效提升了案件质效。本案的宣判不仅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更有助于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