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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对抚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
曾耀林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作出一审宣判
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判处曾耀林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
曾耀林利用时任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区长方某、时任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副调研员徐某(另案处理)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方某、徐某等人的职务上的行为,在抚吉高速AP3段绿化工程项目、抚吉高速公路临川连接线A、B标段绿化工程项目承揽方面为胥辉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曾耀林在工程承揽方面的关照,胥辉斌先后两次送给曾耀林人民币共计46万元。
年11月7日
曾耀林主动到抚州市纪委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收受胥辉斌46万元的事实。
年9月10日
曾耀林家属代其退缴了46万元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曾耀林利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曾耀林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缴赃款,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耀林表示服判,不上诉。
潇湘晨报综合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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