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几头牛,广昌两村民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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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抚州政法

一个月前,广昌县人民法院赤水法庭来到水南圩乡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为强化案件教育、警示作用,4月24日上午,该法庭再次来到水南圩乡水南村民委员会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宣判了该起饲养耕牛踩坏农作物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阎饲养的四头耕牛在挣脱绳索的情绪下将老罗家种有“制种水稻”的稻田损坏,其作为饲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看管义务,应当对老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应当以老罗的实际受损情况为依据,故根据老罗的受损范围、当地“制种水稻”的亩产量及市场价格,判决老阎赔偿老罗损失及误工费合计七百余元。

宣判后,为让老罗、老阎更加明白、理解法院判决的依据和道理,承办法官用浅显明白的话语分别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及判后答疑,老阎亦表示服判并会在日后加强对其饲养耕牛的看管。

同时,为发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强化诉源治理的作用,针对农村中出现的饲养耕牛踩坏农作物事件频发,引起当地村民强烈反映的问题,广昌县人民法院积极向水南圩乡执法大队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户的指导、监督工作,并采取措施督促老阎完成耕牛养殖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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