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甘竹一位主要领导,犯下严重罪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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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志某,男,年出生,原广昌县甘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户籍所在地抚州市,现住广昌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年11月1日,经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广昌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陈志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11月16日被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年春节前的一天至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志某在分别担任杨溪乡党委副书记、尖峰乡党委副书记、甘竹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0.27万元。案发前后,被告人陈志某向广昌县纪委县监委缴纳全部款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年春节前的一天,广昌县杨溪乡下陌村党支部书记黄某为争取下陌村年终考核、党建等工作排名靠前,在靠近杨溪乡司法所角落里送给被告人陈志某0.1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后,在年终考分打分环节关照下陌村,致使该村在年度考评中名列前茅。

2、年春节前的一天,广昌县杨溪乡杨溪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危房改造补助指标以及“两违”整治奖励经费方面的关照,在杨溪乡政府院子里送给其0.1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3、广昌县尖峰养路队队长张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工资待遇、报销社保比例以及介绍工程等方面的关照,分别于年1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1万元,年1月的一天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1万元,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广昌县中山台老干部楼下送给其0.27万元。被告人陈志某均收下该三笔款。

4、年春节前的一天,个体老板饶某1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帮助以及项目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5、年春节前的一天,广昌县甘竹派出所所长刘某1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帮助甘竹派出所增加工作经费2万元,在被告人陈志某居住的工业园区圆梦公寓公租房内送给其0.3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6、年2月份的一天,广昌县甘某图石村党支部书记魏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帮助其兼任环卫所所长,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7、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广昌县润泉供水公司经理陈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2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8、年春节前的一天,江西建工集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负责黎嵩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项目实施中提供的帮助,在广昌县莲花广场路旁送给其0.2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9、年春节前夕,广昌县甘竹罗家村委会主任罗某为得到被告人陈志某在大源河堤维修加固工程设计方案更改方面的帮助,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0.3万元。收下该笔款后,被告人陈志某要求罗某按照更改的设计方案先施工,并答应罗某在项目完工后出面协调更改方案事宜。

10、年除夕上午,广昌县甘竹镇东源村委会主任饶某2为得到被告人陈志某在“两委”换届任职方面的帮助,在抚州市东乡区东红工业大道与东临公路十字路口附近送给其0.6万元。收下该笔款后,被告人陈志某在甘竹镇研究村“两委”换届人选时给饶某2较好评价,明确支持饶某2继续担任东源村委会主任。

11、年5月底的一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部经理洪某为得到被告人陈志某在项目实施方面的帮助,将装有2万元的蓝色帆布袋放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桌下。收下该笔款后,被告人陈志某积极协调该项目部征地事宜。

12、年春节前夕,工程老板赖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承接大路背至上街公路项目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志某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被告人陈志某收下该笔款。

13、广昌县尖峰乡黄坊村委会主任李某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承接工程项目方面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分别于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广昌县旴江镇建设东路翔丰大酒店门口送给被告人陈志某0.6万元,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广昌县电信公司门口送给被告人陈志某0.4万元。被告人陈志某均收下该两笔款。

14、广昌县甘竹镇罗家村刘某2为感谢被告人陈志某在项目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在被告人陈志某办公室分别于年元宵前的一天送给其0.4万元,年年底的一天送给其2万元,年元宵前的一天送给其0.5万元,年端午节前后的一天送给其0.6万元。被告人陈志某均收下该四笔款。

法院判决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某利用其担任杨溪乡党委副书记、尖峰乡党委副书记、甘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条件,在项目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志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志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二、依法对被告人陈志某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0.27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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